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诉讼赔偿规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何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
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究竟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哪些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只要侵权行为具备了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没有可以免责的抗辩事由,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月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对于受害人人身权受到的损害,国家不可能用类似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责任。相比之下,金钱赔偿是最切实可行的。然而,由于受害人获取金钱的能力不同,而人身权益损害与金钱之间不存在可靠的比例关系,我们很难在法律上恰如其分地确定人身权益和金钱之间的换算关系。正因为如此,国家赔偿法在规定侵害人身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时没有考虑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而是规定了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这以赔偿标准不包括对受害人因行政侵权而受到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更不包括惩罚性赔偿。笔者不得不承认这是立法不足。应当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金,以唤起政府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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