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规定:侵犯人身权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22 08:00:17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诉讼赔偿规定: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校外人员对教师人身权的侵犯。

某县青年农民李某、陈某与某校学生石某在罗某家喝酒,边喝边瞎聊乱侃。石某说,他在校经常被同校的张某欺负,罗某表示要为他报仇,李某、陈某都积极响应。夜里10点,罗某、李某、陈某闯进某校,本想找张某寻事,替石某报仇,因未找到便在女生宿舍楼梯口高声叫骂、吹口哨。正在会议室开会的教职工出来询问情况,会议因此中断。几位男教师上前好言劝阻,叫他们不要这样。三人不但不听,还口出狂言,越闹越凶,大骂前来相劝的教师,脏话不堪入耳,学校被搅得乌烟瘴气。李老师实在看不下去,便和几个教职工将三人推出校门。罗某恶狠狠地叫嚣:李某某!你等着,让你终日不得安宁!三天后的晚上,罗某叫上李某,各提一只桶,从厕所提来两桶粪便,全部泼在李老师家的厨房门上、门口。几天后,罗某又叫上李某、陈某,提两只塑料桶,从厕所内提了粪便,撬开李老师家的后窗,将粪便倒进锅里、酸菜缸里、电饭煲里,并泼在桌上、碗柜上。临走又将水缸砸碎,然后从窗口爬出。事发后,全校师生员工深感气愤,大多数人心神不定,终日担心害怕,呼吁严惩不法分子。社会上群众也议论纷纷,要求及时惩处这些胆大包天、目无法纪之徒。

案例中,李某等三人闯入校园寻衅滋事,扰乱了学校的学习生活秩序而遭到李老师等人的劝阻,便怀恨在心,为报复先后两次将粪便泼进李老师的生活用具内,公然侮辱教师人格,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据此规定,李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责令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00元。罗某外逃,尚未结案。两名歹徒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在逃的罗某也终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在现实中,类似本文中的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案件还有许多,这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即强调尊师重教,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在强调科教兴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今天,必须重视以法律武器严惩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不法之徒,以维护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在发生侮辱、殴打教师的案件时,应当到有关执法部门报案,以使不法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惩罚,而绝不能姑息迁就不法分子。

(作者系山东省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律研究员、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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