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过失行为并不会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此罪名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具体来说,即是指犯罪分子明确知晓自身在道路上进行诸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等活动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然而却依然实施这种行为的恶劣心理状态。
相较之下,过失犯罪行为通常应当能够预见到自身的行为可能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但由于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能做到这点,又或许是已经预见到了风险,却又过于自信认为完全可以避免这些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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