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是否与户籍有关,取决于土地性质。根据现行法律,我国土地的性质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这两类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拆迁时,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导致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略有不同。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与城市户籍的关系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即在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如果不是房主,即使住在房屋内或在房屋所在地有户口,也不能得到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户籍不存在实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所有。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在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向个人支付安置补助金或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即全体村民所有,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本村,决定了他能否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户籍是决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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