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置换对象通常被视为合法行为,然而具体实施时要受具体情况的影响。
债权置换过程通常涉及两项债权的转让事宜,在理论上这两类债权都是能够进行置换处理的。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债权人有权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中所享有权利的所有部分或某些部分,依法转移至第三方手中,但存在以下特定情形时除外:(1)根据某种债权性质,法律明确禁止其转让;
(2)依照合同条款中当事人的约定,该等债权无法进行转让;
(3)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某类债权不得转让。
由此可见,只要拟进行债权置换的事项并非受到上述任何情形的约束,那么从理论上来讲,这样的债权是完全可能,也应该得到置换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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