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行为,为了收养孩子取户口,首先进行收养登记,登记后按照以下手续取户口: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调查验证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提出意见,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报告。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收到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查决定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4、对于已经注册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通过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书和转移证,当场发行转移证取消户口登记。5、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向收养人登记常住户籍的,通过收养证、准转移证和转移证当场办理入籍手续的未落户籍的收养人,通过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准书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收养弃婴怎么办理手续
收养弃婴由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予以登报公告,没有孩子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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