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选择再次组建家庭并决定为子女进行户口迁移时,以下是您所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及操作步骤:首先,请准备好您自己与配偶双方的身份证件、已正式生效的结婚证明文件及户口簿;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需向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一份详尽的个人申请报告;最后,在获得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批准后,您将有资格领取迁移证件,随后,您只需携带上述所有文件前往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即可。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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