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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贿。
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3)收受回扣、手续费。
(4)斡旋受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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