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你们之前了解到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继承人的排序有着更为详细和明确的说明,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强调了遗产将按照以下排列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享有权利;
其次才轮至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享有分配权力。在之后的继承过程中,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那么就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来接手处理相关事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法规中所提到的“子女”这一术语,它除了包含我们通常认知中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群体外,还包括那些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内;同样地,“父母”一词也并不仅仅局限于亲生父母或者收养父母,同样包括了那些与被继承人在法律上构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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