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时应注意的事项:
1、分支机构无注册资本,需在注册信息部分备注;
2、法定代表人在分支机构一般称为负责人;
3、分支机构无股东,对应总部,叙述业务时要准确描述;
4、分支机构也是非独立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一般没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分公司的设立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全文5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