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息日加班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在休息日被安排上班的,单位需要至少支付双倍工资,但如果单位为劳动者安排补休的,则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可以用补休来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工资吗
是包括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因为各个单位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不同,一般而言,绩效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收入的组成部分的,应当作为计算基数;反之,则不应作为计算基数。
劳动者如果超过正常上班的时间就是加班,按照法律规定是要支付员工加班费的。而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这其中就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加班补贴和加班费的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加班补贴不是法律规定的津贴,但是公司可以自己设定加班津贴,且加班津贴不能代替加班费。若是单位设定了加班补贴的,那么无论员工当月有没有加班,都可以获得加班补贴。
2.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加班补贴不是法律规定的工资类别,与加班费是不同的。有时也会出现某个职员同时获得加班费、加班补贴的情形,但是为了使得更多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有些公司并不会自己设定加班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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