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申请者为单位要盖公章,为个人要签名。
原件。
交复印件验原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交复印件验原件。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申请者为单位需盖公章。
申请者为单位要盖公章,为个人要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珠海市卫计局网站的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栏提出申请。(参考网址:http://www.zhwsbs.gov.cn/wsbs/sbject.action?cataLogCode=nonesbjectCataLogCode=orgName=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orgCode=006988603divisionCode=440400)
2.预受理:窗口人员对网上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可选择自行前往受理窗口或通过邮寄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3.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5.审批:主要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6.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公示5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
6.制证发放:根据主要领导许可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相应文书,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珠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勘验,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主要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公示5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
6.制证发放:根据主要领导许可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相应文书,并通知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3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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