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故负全责的,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肇事者继续赔偿。
一、车祸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住院治疗的伤、残者,应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伙食补助费。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其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对护理费应予赔偿。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征税费计算。自定残之时起,赔偿20年。
(六)残疾用具费。被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如制作拐杖、安接假肢、购买代步车等,应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对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赡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等,应给予生活费。
(十)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对当事人亲属所必需的交通费用,一般也应包括在内,但最多不超过3人。
(十一)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二)其他财产损失。
二、受害人如何请求交通事故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如果要请求赔偿,首先应在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调解中提出。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下,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如果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就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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