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适合和解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伤情轻微,构不成伤残等级的;
(二)受害方经过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的;
(三)受害方也有责任,但是车主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的,可以就医疗费部分进行和解;
(四)车主无保险,但是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
(五)驾驶方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希望高于法定赔偿标准进行和解的;
(六)驾驶方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如出国、升职、婚外情等等);
(七)城镇户口,受害方死亡或者伤情单一,无父母子女。
在此,交通事故案件达到成功和解至少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客观认识自己的伤情。伤者在做出和解决定前,对自己的伤情一定要有全面、客观的认识,是否采用和解的方式,主要根据伤情及恢复情况来确定。因此,伤者在决定和解前与自己的主治医生充分沟通,在确定伤情稳定,没有后遗症、并发症后再作出和解决定。实际办案中,有很多当事人,只求快速获赔,放弃了很多赔偿项目,结果赔偿金还不够后续治疗费的花销。
(二)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这是一个大前提,你情我愿才有可能促成和解。很多伤者单方面想和解,但肇事方不愿和解一再拖延,导致伤情已无法被鉴定为伤残,最终伤者得不到什么赔偿。
(三)车方已垫付绝大部分费用。能顺利和解的案件都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车主方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伙食费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车主只是口头说的好听,实际没有掏一分钱,或者一再表示等你养好了伤然后再找保险公司,那建议伤者家属最好能放弃和解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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