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吴老太诉被告阎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和阎丹各赔偿吴老太损失18123元和4416.07元。宁波版彭宇案至此告一段落。
当天宣判结束后,鄞州法院立即在宣判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判后答疑,这在该院尚属首次。答疑原因是被告阎丹方在网上发帖,悬赏5000元寻找目击者,称被告阎丹是救死扶伤而被受害人当作伤害人索赔。此帖引起网络论坛以及宁波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
法院确认阎丹车辆刮擦吴老太的事实
当天宣判,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2009年11月22日下午,阎丹驾驶小型客车沿贸城路由西往东行驶,16时05分许途经贸城东路东裕菜场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线由北往南步行横过马路的吴老太发生刮擦,造成原告5根肋骨骨折的交通事故。
法官认为:吴老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均有权请求赔偿。吴老太主张的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的主张,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据记者了解,吴老太委托律师在第一次庭审时,诉称阎丹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在网上散布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因而提出1万元精神损失费索赔。针对这一说法,法官认为该行为系另一侵权行为,吴老太一方应另行提出,本案不予处理。目前原告方已经撤回了该部分诉讼请求。
答疑依据为现场勘验及事故处理情况
答疑的重点是阎丹驾驶的车辆是否与吴老太发生刮擦。案件主审法官孙毅表示。他随后向新闻单位陈列了一组依据和理由。
从交通部门现场勘验情况看:阎丹车辆的停放位置,左侧前后轮离中心虚黄线1米和0.8米,从照片上看,车辆是停在马路的主行车道上。从散落物品的位置看,菜的散落范围是在8.70×1.3米的人行横道线上。从被告阎丹车辆看,左侧车身表面附着有明显刮擦痕迹。
综上分析,阎丹车辆刮擦原告的菜篮的事实明显,且发生地在人行横道上。
阎丹的车辆停放在马路的行车道上,这是一般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习惯做法。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会把车停在原地,等待交警来处理;如果被告救死扶伤,一般都会先把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路边再救人,或直接将车开到受伤人旁边,将受伤人送到医院。孙毅表示。
答疑还提出,从事故的处理情况看,既然阎丹认为自己是救死扶伤,那么为何他和妻子留在现场等交警,而叫来他的母亲陪同受害人上医院治疗?另外,事故发生当天,阎丹自己向120报警称车辆蹭到行人。当天16时09分,有现场女性目击者用东裕新村学校岗亭内电话向120指挥中心报警,称汽车把人撞了。
阎丹妻子在网帖上称:阎丹和其妻子赶到医院,原告的子女也来了,原告的子女还感谢被告方,被告还垫付了1000多元的医疗费。
经法院查实,阎丹垫付的医疗检查的费用是几百元。法官提出这样一个质疑:原告的子女既然感谢被告方,为何医疗费还叫被告垫付?就是原告子女当时未带钱,但原、被告住的地方相距不远,被告垫付的钱,原告子女应该马上还上的。而被告也未向原告方索要。
此外,根据区交警大队记录,阎丹在同年12月3日主动到交警队接受调查,称:到交警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可能是那个老婆婆拎的菜与我左侧车身后排座这边碰到了。
法院还指出,阎丹认为自己是救死扶伤,但从未通过正当途径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过异议和复议。
阎丹家属从来没有收到过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天庭审原告方委托律师到场。被告方保险公司委托律师以及阎丹母亲到场。阎丹妻子靳女士参与旁听。
肇事人不是阎丹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问题的关键。阎丹的母亲和妻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那么交警部门到底有没有寄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从寄出回单来看,交警部门已经寄送该份文件。
除了重新阐述网络帖子上自己所写的内容,靳女士还表示,当时有人告诉她,吴老太被刮擦时,左右各有一辆车行驶,除了丈夫一辆,还有一辆丰田凯美瑞。在老人倒地后,凯美瑞停了一下,但马上就驶离现场。同时靳女士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仍没有目击证人出现为其提供证明。
为什么阎丹一审没有参加庭审?阎丹家属称,庭审当天之所以缺席,是因为他们认为保险公司代理人会替阎丹辩护,加上阎丹当日出差,所以就没去法院,放弃了辩护权利。
等我和婆婆商量后,我们再决定是否提起上诉。靳女士说。
【延伸阅读】
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一、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怎么写
原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X月X日X时X分许,被告XXX驾驶冀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
元,被告XXX已支付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轮椅元;便座、复印、行军床元;鉴定费元;伤残赔偿金元;二次手术费
元;交通费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失费万元,共计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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