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如下: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
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三、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1.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移送起诉;
3.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4.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全文6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