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可进行补缴操作,然而,我们需要明确,此项业务仅面向于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进行办理,而不为个体自然人提供服务。
因此,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应被描述为,由国家机关以及公立公益性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多元持股的企业实体,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城市私营企业;
以及其他各类性质的城镇企业及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业工作者,共同按照相同比例进行长效缴纳的住房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全文3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