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明文废止
二、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时,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一律实行,其他企业鼓励
实行
三、财会[2011]17号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使用范围及可选项做了规定:
1.小微型企业在2013年1月1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鼓励提前执行,小微型企业按标准为年
销售额2000万以下,职工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
2.小微型企业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里选择,可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
则》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不能从《企业会计准则》转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3.现不选择以上两个准则的企业,从理论上讲只存在民营的非上市的中型及以上的企业了,而
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对财税革新是关注度更高,大部分大中型企业都已经在06年鼓励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时自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了。
据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额赔付。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注: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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