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共有十几项,但教育费不在此列。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经常遇到当事人提出赔偿教育费的请求,而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支持该诉讼请求者甚少。
笔者认为,教育费应列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在死者生前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其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中,有相当比例是在校学生或者尚未入学的儿童,如果不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则这部分儿童、学生将只能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本无法入学或继续求学。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这项权利与义务不应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受到影响。鉴于此,笔者建议将教育费列入赔偿范围。具体赔偿数额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公民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为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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