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医疗费用可在重庆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内报销?
时间:2023-07-03 08:01:01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重庆户籍居民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2、非重庆户籍的,满足一定条件也可参加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

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帐户以及大额医疗互助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具体如下:

(一)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门诊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互助,主要用于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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