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已过追诉期会被开除公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务员如若涉嫌犯罪且超越了法定的追诉时效,在不存在诉讼中止或中断理由的情况下,其刑事责任便不再予以追究。
在追诉期届满后,通常情况下并不会面临开除公职的不利后果。
对于已超出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虽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涉及到的已进行的相关调查活动与起诉工作应予撤销;或者检察机关选择不予起诉;亦或是审判机关决定终止审理该案;甚至可以宣布涉案人无罪释放。
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若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贪污四千元如何处理
倘若涉案金额仅为四千元人民币,那么这项行为尚且无法达到贪污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并不会面临刑事指控。
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对当事人实施适当的纪律处罚。
对于涉案金额小于或等于三万元人民币的案件,由于不涉及到犯罪问题,所以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贪污金额超过了三万元人民币,则将被视为贪污罪行,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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