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关税,10年内关税总水平由加入时的15.3%降至9.8%;
(2)消除非关税壁垒;
(3)明显减少关税配额;
(4)削减补贴,特别是农业补贴;
(5)接受特殊的“保障措施”条款(同意WTO成员国可启动歧视性的专门针对中国的保障措施,因中国不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加入WTO的);
(6)开放金融服务业(根据一定时间表)和其他服务业;
(7)开放通讯服务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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