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有: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是什么?
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解除;
2、债务已经履行、抵销、免除;
3、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4、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标的物的提存条件都有哪些
标的物的提存条件都有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若是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么
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是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
但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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