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未成年人群体已被归类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他们仅能实施少数特定犯罪行为。
尽管如此,由于诽谤罪并不包含于这些法定罪名之中,因此此类个体并不能构成诽谤罪。
然需注意的是,即便并非刑法所规定,但若涉及诽谤行为时,青少年仍需负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此外,“诽谤罪”规定中明确指出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应被视作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制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i)捏造足以对他人名誉造成损伤的事实,并在网络信息传播渠道上发布;
或是(ii)指挥、诱导他人在网络上散布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并加以篡改,以恶化事实的真实性和影响;
以及(iii)明晰知晓其捏造的事实是恶意损害他人名誉,而且仍在网络上进行大规模散播,如果行为恶劣,按照“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进行认定。
2、当有关人士通过网络信息来实施诽谤他人行为时,若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皆可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针对“情节严重”的规定:
(i)某一诽谤性的文章/言论实际被网友点击、浏览了超过五千次以上;
或是(ii)该文章导致受害者或其直系亲属产生精神异常症状、自伤自残、自杀等重大后果;
同时,行为人在两年内因诽谤受到过行政惩处,且在此基础上再次进行诽谤行为;
以及(iii)存在其他各类情节严重的独特情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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