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呼伦贝尔市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4.《准生证》或《生殖健康服务证》(不得将《准生证》《交纳社会抚养费证明》等作为落户前置条件只作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依据)。
二、呼伦贝尔市出生登记办理条件
婴儿(包括政策外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持出生登记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呼伦贝尔市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政务服务网或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子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如申请人露要补交的材料:通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国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罗求的,持不子受理。
3.受理后规定时问内完成审查,并告知受理结果。
4.对给予办理的,告知或出具办理结果。
四、呼伦贝尔市出生登记办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全文5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