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报销是否应该与工伤赔偿分开计算?
时间:2023-07-04 22:21:33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报,不会冲突,工伤属于社保,意外保险属于商业险,两处皆可理赔。

二者不冲突,但是先后顺序不一结果截然不同:

1、先报工伤,报完以后报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会扣除工伤保险已报销金额,相信这一点全国的商业保险都一样。

2、先报商业保险,再报销工伤保险,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扣除商业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如果被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原件的话,只需商业保险公司在复印件上盖章注明原件已收。

意外保险工伤赔偿标准

意外保险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级别和赔偿项目的会有所不同。工伤意外险的赔偿标准中死亡赔偿标准又包含了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每个地区的工伤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是有所不同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意外险是单位为职工购买,在职工因为公作不小心发生意外时,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保障情况来确定理赔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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