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
时间:2023-07-28 11:21:18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如果侵权行为所涉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则由侵权人承担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有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举证期限的确认、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举证期限的确认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何时举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同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一般在庭审之前。但也有些例外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中第1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又作出补充说明,即在原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如果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同时该规定第3条还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第6条还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准许的,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从上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举证期限还是相对宽泛,其目的是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就本案的举证期限来看,虽然原审法院在送达诉状副本时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告之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举证,互联网公司在庭审之后才通过邮寄方式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属于逾期提供证据。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第3条的规定,互联网公司在其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而原审法院在其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没有重新指定互联网公司的举证期限,故互联网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该案时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审法院也应当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核查。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担及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作为一种电磁记录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在特定服务器上,而网络游戏的实现必须依靠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支持以及物理服务器的运行,使网络游戏这种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能被人们所支配,使它具有一定的价值。作为游戏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但没有对其任意修改、删除的权利。由于网络侵权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依照民法原理确定的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运营商基于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游戏玩家而言,应当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包括网络游戏中的ID与游戏玩家之间的真实主体身份情况、游戏玩家实施游戏过程中的相关游戏装备、等级、程度等等信息资料,而这些信息资料作为游戏运营商应当给予妥善保管。如果游戏运营商因其过错不能提供相应的游戏数据,网络游戏运营商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本案中,徐某作为游戏玩家通过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游戏软件和程序,在游戏升级攻关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通过参与游戏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虚拟货币方式从该公司手中购买了大量游戏装备等,从而获得该游戏中游戏角色和最高游戏等级并享有该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互联网公司可以限定对象、限定时间地开放网络,可以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管理,也可以借故对所保管的网络游戏数据进行修改、删除甚至封停游戏账号。基于互联网公司在网络游戏服务中所具备的经济、技术上的优势以及游戏中虚拟人物的诸多信息如游戏等级、装备、虚拟人物行为等以数据的形式存放于特定网络环境之中并由其负责管理的基本事实,互联网公司应当承担徐某在网络环境内是否有传播非法网站信息的举证证明,但互联网公司一直未对徐某是否有传播非法网站的行为及封停徐某账号行为的合法性予以举证证明,也没有证据直接证实以该游戏角色名义所发布的信息确实为计算机病毒信息,故互联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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