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拒绝接受询问如何处理
时间:2023-04-17 08:03:52 4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再审的申请人拒绝接受询问的,法院可以发传票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技巧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卷材料,自己进行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到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从速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上级人民法院。

3、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是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5、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是一个审级,没有自己的审判程序,再应根据原来审判本案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判决、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条,也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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