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有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由:
(1)罪犯书写《罪犯认罪悔罪书》;
(2)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
(3)核实罪犯假释后居住地,委托司法局调查评估;
(4)分监区、未设分监区的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5)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6)刑罚执行科审查;
(7)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狱内公示;
(9)征求检察院意见;
(10)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11)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一、撤销假释后能否再次假释
假释被撤销后,能不能再次假释要依据撤销假释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属于重新犯罪撤销的,一般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二、可以撤销假释的情形
1、再犯新罪
这里对新罪没有任何限制。应当指出,再犯新罪表明假释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已经消失,犯罪分子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应当撤销假释。
2、发现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间发现假释犯的漏罪,并且这种漏罪是犯罪分子有意隐瞒的,足以说明其并无悔改表现,也很难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当然应当撤销假释。
3、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此,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完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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