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登记需要带离婚证。对二婚当事人登记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证明或法院离婚判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没有配偶,也没有与对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婚登记需要带什么证件
办理二婚登记需要携带的证件如下:
1、办理二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且都需要原件,复印件是不可以的;
2、另外还需要三张两寸的红底双人照片,是用作结婚证上的照片;
3、双方自愿提供的婚检证明,这个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来说的,若夫妻双方没有则可以不提供;
4、如果是离婚的情况,则需要提供离婚证或者是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证明上一段婚姻关系已经结束;
5、如果是丧偶的情况,则需要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证明对方确实死亡;
6、如果是再婚的情况,则需要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法律规定是不得重复结婚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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