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以项目经理为首,由项目副经理、专业安全工程师,各施工队及各施工班组等各方面的管理人员组成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2、项目副经理:直接对安全生产负责,督促、安排各项安全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做好记录。
3、项目总工:制定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工程安全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解决施工过程中不安全的技术问题。
4、安全员:监督检查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纠正违章,排除施工不安全因素,安排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的开展,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
5、机电负责人:保证所使用的各类机械的安全使用,监督机械操作人员保证遵章操作,并对用电机械进行安全检查。
6、施工工长(专业工程师):负责上级安排的安全工作的实施,制定分项工程安全方案,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监督并参与班组的安全学习。
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哪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有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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