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依法配备枪支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者依法配备枪支的,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该罪违反了公安和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客观上,行为人出租、出借了自己的合法配备的枪支或者单位的合法配备的枪支,犯罪对象是枪支。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构及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及其司法警察、负责侦查案件的检察官、人民法院及其司法警察,海关缉私人员、全国重要的科研、仓储、金融、军工等专职警卫、押运人员。
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个人和单位,是指配备运动射击用枪、商业射击场用枪的单位和个人,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猎杀人员用枪和野生动物繁育、捕捉单位用麻醉枪。
在客观方面,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犯罪分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个人、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非法以枪支为抵押借款的,视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枪支的个人和单位。不具备合法配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不构成本罪。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警卫、押运人员执行警卫、押运任务确需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依法可以配备民用枪支的,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竞技体育射击专业的单位和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商业射击场配备猎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猎场可以配备猎枪;野生动物保护、养殖、科研机构因经营需要,可以配备猎枪和麻醉注射枪;猎区的猎人和牧区的牧民可以申请配置猎枪。只有上述人员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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