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投标不是要约邀请吗?
法律规定投标不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承诺的区别是什么?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三、在招投标中,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分别代表什么
招标是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的一方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确定中标人。
要约功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投标文件是不是要约
根据以上定义,结合投标书的法律特征,投标文件是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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