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导游强制消费,怎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3-06-07 17:40:12 4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在桂林跟团旅游遭女导游要求一小时花两万元的视频曝光。视频中,疑似一位游客在某个站点没有购物,该女导游对游客喊话威胁,警告游客来了就要花钱,不管游客图桂林哪一样来的,既然来了,就得马上下车。一个小时,两万块钱。目前,桂林市旅游局正在对该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处理之中。今天来看看桂林导游强制消费,怎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及相关问题。

一、桂林导游强制消费,怎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1、严控经营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明确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额质量保证金,用于旅行社造成游客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等情况下的赔偿。当前,部分旅行社捆绑销售两条线路(含)以上旅游套餐产品的行为,存在履约期限过长、游客预交费用数额过大等问题,极易产生资金风险,旅行社所缴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可能造成的游客损失。为防范旅行社经营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即两个及以上包价旅游产品)的旅游费用。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旅行社捆绑销售两条线路(含)以上的旅游套餐产品问题,防范旅行社资金链断裂、游客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等引发群体性事件。

2、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旅发〔2015〕281号)要求,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对出境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托管行为。

3、严厉打击预付卡违规经营行为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9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预付卡违规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7〕189号)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行业内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旅行社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及履约情况,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发现旅行社存在上述三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现旅行社存在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和线索通报、移送金融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

4、引导游客理性消费,共同防范市场风险

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从践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的行业核心价值观出发,积极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适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游客防范消费风险。加强对游客宣传引导,大力倡导理性消费,审慎选择旅游促销产品,抵制虚假游说诱感,共同防范市场风险。

二、旅游监督管理是怎样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旅游纠纷怎么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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