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业主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若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人协商达成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共识,则尊重双方的约定,然而在此情况下,业主仍需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竣工但尚未销售或未正式移交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从这一条款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明确了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同时也对已竣工但尚未正式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交给”这个词语并非法律术语,其准确的含义应该理解为“交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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