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失业保险费征集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6-07 08:33:22 4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2001年1月)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11号)精神,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征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1年元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费改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集。各级地税、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金的征集工作。

二、参保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主动进行参保登记、申报缴费。

三、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局应将失业保险的基本征收资料移交给地税部门,并于每月2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的基本数据,由地税部门视情况向征集对象一次或分月征收基金。

四、缴费单位应按照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准的参保人数和保费金额在每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费缴款专用票据,从缴费单位银行帐户中划缴国库;缴费单位对缴纳基金的基本数据有异议的,必须先缴纳基金,然后向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复核,劳动就业管理局应及时核对,对经核实后确属错、漏的,应及时告知地税部门,在次月予以调整。

五、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具的专用缴款书将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划入各级国库;各级国库收到失业保险费后记入相应的收支科目,并将失业保险费缴款书有关联次分别反馈给地税部门和劳动就业管理局。

六、地税部门应在次月15日前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供基金征集情况统计表。

七、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基金一律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运作程序比照养老保险基金执行。

八、各类缴费单位不得拒缴、少缴或拖欠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或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归入失业保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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