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日报记者刘洋)昨日,渝中区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宣判:因在投保时隐瞒病情,一市民被法院驳回了向保险公司索赔10万元的诉讼请求。
1998年1月25日,市民樊某的丈夫向我市一家保险公司提交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书,要求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平安重大疾病保险险种,并在投保书健康告知一栏中填写了妻子并无肾脏病、心血管方面疾病等内容。
同年2月20日,保险公司向樊某出具了一份平安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单,上面写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有故意隐瞒、因过失遗漏或不实的说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去年1月,樊因病住院,被诊断为慢性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同年4月,樊在医院接受了同种异体肾移植术。随后,樊向保险公司索赔10万元,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称,早在樊投保前,她就因患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疾病住院治疗。在投保时,她对病情有所隐瞒。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按合同作出了解除保险、不给付保险金等决定。樊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樊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病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双方保险合同并不给予保险金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故驳回其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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