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的二次审判中未能获得离婚判决的原告方,可等待终审裁判生效之后满六个月再行提起诉讼请求。通常来说,离婚诉讼的首次审理未能做出离婚裁决,往往是由于法庭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情感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仍然具备重归于好的可能性。
因此,在上诉阶段,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审法院的决定将得到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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