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贷款,使得债权人因财务紧缺而无法达成购房之愿,则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款规定,债权人可据此认定自身权利遭受侵犯。
同时,根植于第一百二十条法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以及由于无法购得房产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在正式提出起诉之时,债权人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2.证明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还款的证据,诸如银行转账文书、催收通知等资料;
3.举证债权人无法购置房产所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与之相对应的材料如房屋交易合同、房价证明等资料;
4.提供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的相应身份证书证明其身份信息。
为确保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债权人需将上述证据材料递交给具有审理权限的人民法院机构,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本息并对债务人因为未能按期归还借款造成无法购房的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倘若债务人存在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违法行径,债权人还能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求确保权益得以有效维护和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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