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确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
①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
②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③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2)公民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宣告公民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公民须下落不明满四年才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但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就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申请;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并满4年后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②只有经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利害关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利害关系的。
③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事实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被宣告人死亡的,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公民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是极其复杂的,有时公民死亡的时间对有关人员利益影响甚大,因而我国的司法解释就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何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作出了规定:
①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如果长辈和晚辈同一事件中死亡,死亡的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推定先辈先死亡。
③如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辈分相同的人,不能确定死亡的时间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二、继承效力排列顺序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因此,当几种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候,其效力(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开始继承遗产的时候,要确定究竟按照怎样的方式来继承。一般情况下是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没有的话则就是遗嘱继承,然后再是遗赠,最后就是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这算是一种兜底的继承方式,通常没有前面三种继承,或者存在遗漏的遗产,那么才会以法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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