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收财产适用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一)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二)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三)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二、没收财产适用于哪些犯罪
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
(二)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三、没收财产能单独适用么?
我使用的《刑法学》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创新系列教材”,马克昌教授主编的,03版。在第十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的第三节“附加刑”中对于没收财产提到:是我国附加刑中唯一不能单独适用的刑种。
但是其他的资料好象又都说每收财产能单独适用,请问到底能么?
《刑法》第34条明确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由法律明文规定所知,没收财产是完全可以独立适用的,该书作者的提法并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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