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岁的徐老太与老伴共生育两儿一女,两位老人没有和子女们生活在一起。2012年4月27日,徐老太因脑溢血在医院住了3天。出院后,徐老太便和小儿子钟某波共同生活,老伴随后入住托老所。不久,因赡养纠纷,徐老太和大儿子及女儿打了一场官司。2012年11月27日,梅江区法院判令大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可是徐老太在钟某波处生活得并不舒心,据老人讲,钟某波不仅侵占了她2.3万元存款,还不让大儿子和女儿前来探望。去年8月23日,钟某波将徐老太送至女儿家里后便置之不理,此后再未支付过赡养费。无奈,徐老太再次因赡养费问题将钟某波告上法院。
庭审中钟某波对徐老太的说法不予认可,提出其于2012年为母亲打的那场官司中,自己为母亲跑上跑下,支出了大量的交通费和由此产生的误工费,加上母亲和自己生活期间的生活费、药费,如果比照大哥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算起来自己已经履行赡养义务到了2015年9月份了,早已超期履行了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老太年老体衰,已无劳动能力,仅领取社会养老金100多元,其要求儿子钟某波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为原告办事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是被告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不应作赡养费抵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每月须向徐老太支付500元赡养费。
■法官说法办事费与赡养费相抵消没有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可见,如果赡养人侵犯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生活上照料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以所谓办事费等与应支付的赡养费相抵消的说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人伦道德。
全文8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