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是否应对醉酒驾车者负连带责任
时间:2023-09-23 21:14:47 1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乘客是否应对醉酒驾车者负连带责任

乘客不应对醉酒驾车者负连带责任。

但驾车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往往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所以乘客最好及时劝阻,这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发生事故怎么办

醉酒驾驶出了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三、醉驾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处罚方式如下:

1.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醉驾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n(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n(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n(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n(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n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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