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方面,现行《招标法》规定向国际习惯做法靠拢。在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中,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变更。其原因很明白,投标文件是应招标文件之要约而承诺,相应亦顾及标准和方法,以便有的放矢。
因此,评标是真刀真枪,掌握标准(一般分为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十分棘手,尤难于多指标的量化;方法更难完善,主要是相对固定的方法难于适应各不一样的工程项目,无论综合评标法(含最低投标价法和打分法两种)或者合理最低投标价法,都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其中包含着一定的人为因素。于是,评标委员会的总体水平以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而作出的最终决策水平,才决定着评标结果的准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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