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利润损失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基本险或综合险的一种附加险,已在全国很多地方开办,为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起了很大作用。但利润损失保险实务经营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公司在承保时在保险金额确定时就缺乏依据:按被保险人单位的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的一定比例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也是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的依据。如果保险金额确定不科学,不合理,将影响保险双方的利益,本文就利润损失保险中应如何正确确定其保险金额作一分析说明,以利于利润损失保险的健康发展。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都是根据其可保项目的保险利益额来确定的,因此,要确定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先必须确定被保险人在停工减产期间对哪些项目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保项目。
一、可保项目的确定
因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是利润损失和费用损失,因此承保时只能是以企业《损益表》作为依据,在损益表中,被保险人对哪些项目具有保险利益呢?我们以企业损益表内容进行分析。
表中利润总额13(行次)=1-2-3-4+6-7-8+10+11-12,企业利润总额主要是通过产品销售收入实现的。当企业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肯定会影响企业的生产、销售,从而影响利润总额的实现。而利润总额项目是等于营业利润加上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总额,而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时,一般不会影响其投资收益的实现、营业外收支的变化,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三个项目不具保险利益,也就不能按利润总额确定其保险金额。企业的营业利润等于产品销售利润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停工减产,销售收入减少,销售利润也将减少,这样直接影响到企业营业利润的实现(遭遇保险事故时如不影响到其他业务利润时,其他业务利润项目为不保项目)。因此,利润损失保险中被保险人营业利润项目(扣除其他业务利润)为可保项目。在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两个项目是随产品生产的增加而增加、减少而减少的。当企业因保险事故停工减产时,被保险人此两项目不会遭受损失,因此不是可保项目。而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项目在企业营业利润不能实现时还需照常支付(至少有一部分照常列支)。如企业销售费用中的保险费、广告费、销售机构人员的工资;管理费中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技术转让费、土地使用费、开办费推销等;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等。这些费用并不会因生产停止或减少而完全停止,即被保险人仍需开支,因此,被保险人对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具有部分保险利益,期间费用为可保项目。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利润损失保险的可保项目为:营业利润(是否含其他利润看该单位其他业务利润来源,单位遭灾时是否影响其他业务利润实现)和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两个项目。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
利润损失保险的可保项目为企业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因此,确定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企业损益表中被保险人对可保项目最大保险利益额范围来确定。
1.保险金额可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可保项目的金额来确定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根据上一会计年度损益表中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总额来确定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保险责任事故而停工减产,保险人最多也只能按上年同期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及期间费用支付的情况来进行赔付。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在九月份停产一个月,上一年度九月份相应实现的营业利润为9万元,期间费用支出为l万元,则保险人最大赔款为10万元。保险人的赔偿最多使企业达到上年度同期水平,而当企业在保险年度如果销售增加、利润增加时,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十足的补偿。
2.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生产、销售增长情况,在上年度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确定。
企业在投保时,可根据生产、销售增长情况,在上一会计年度的基础上扩大承保,扩大比例后确定的保险金额以相当于保险年度内预计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为限。如上一会计年度营业利润为80万元,期间费用为20万元,保险金额按120%确定为120万元,如遭遇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停工减产而只实现40万元的营业利润,则保险人对营业利润的赔偿为(80×120%-40)=56万元。
3.保险金额应按投保人投保的赔偿期相应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来确定
在利润损失保险中,保险人为了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也为了促使被保险人受灾后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一个赔偿期(投保人估计的发生一次最大事故从受灾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所需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只对赔偿期内被保险人的停工减产所致的损失负责。如投保人投保的赔偿期为三个月,而实际上被保险人用了五个月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则保险人只负责三个月的损失;如实际上被保险人只用了一个月就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险人也只负责一个月的损失。投保人应根据需要确定赔偿期的长短,如确定赔偿期时间较短而实际赔偿期较长,则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如确定赔偿期时间较长,保险费率也就越高(赔偿期的长短是直接和保险费率相联系的)。投保人确定投保的赔偿期,是作为利润损失保险中保险人能负责损失的一个时间限制,即保险人的赔偿不可能超过保单赔偿期间相应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因此,保险金额应按投保的保险赔偿期相应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确定。如投保人投保的保险赔偿期为两个月,则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额,可根据上年度企业两个月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确定,也可在上年度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确定,而不需按上会计年度一年或相当于本保险年度一年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来确定保额,因保险人最高赔偿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确定的保险赔偿期两个月的损失。
4.期间费用可全部承保,也可按一定比例承保
有些期间费用在企业停工减产期间必须按正常情况下全部支付,也有些只需部分支付。因此,投保人可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如保险人将期间费用全部承保,而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并没有按原情况全部支付,保险人在赔偿时需将此节余部分扣除后再进行赔偿;如保险人只是承保一定比例,则保险人只在期间费用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支付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赔偿。
总之,在对利润损失保险进行承保时,必须根据利润损失保险的可保项目及相应的保险利益额,考虑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合理确定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从而促进利润损失保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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