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指定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必须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1、有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下称“专职人员”),不得聘用兼职人员;
2、至少一半的专职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专利工作经验,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有理工科硕士(含双学士)以上学历;
(2)在国外从事相关工作或者业务进修;
(3)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专职人员专业结构的组成应当全面、合理,其专业应当基本覆盖机械、电子及化工等主要技术领域;
4、专职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5、机构负责人应当通晓专利工作并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6、必须配备相应的辅助人员;
7、有流动资金和独立的银行帐号(包括外汇帐号);
8、有较好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
9、有相对稳定的涉外业务渠道,或者有较好的国内专利代理工作基础。
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程序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一、名称预核准
提出设立申请前,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预核准申请,其中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有意向的机构名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可用的机构名称。
二、提交设立申请
向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一份;
2、合伙协议书或章程原件一份;
3、验资证明(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银行存款单据复印件,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5、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每人各一份;
6、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离退休证件每人一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一份;
7、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8、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一份;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审批及备案
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发放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专利代理机构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后需尽快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1、盖有工商管理部门骑缝章的章程原件一份;
2、盖有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有业务专用章的,还需提交盖有业务专用章和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表格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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