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门具有实施强制传唤的合法权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触犯交通安全法规的违规行为人来说,交通管理机构具有按照实际情况依法采用必要强制手段的权限。
若违规行为人为避免调查而拒绝接受传唤,交警队有义务采取强制传唤予以应对。
若需对违法嫌犯进行询问和调查,则必须获得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的许可后,依法发放传唤证进行传唤。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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