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这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指本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实际上,他们是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办法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经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必备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办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目的是赋予公司自主权,允许公司自主选择经营方式,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这些人员(职务)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法第六章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履行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全文4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