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2、设定依据(注明条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实施机关及责任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方式:
市局监管三处和各区安监局
电话:027-82924175
5、申请受理条件: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6、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一)安全评价报告。
7、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及时限:
1)、按省安监局(鄂安监管法规[2004]174号)文件规定,区局和市区接收申报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后签“同意上报”报省安监局。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安监局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分别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全申请单位,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正式受理。
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必要时派人到现场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处长复核并签署意见。审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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