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应属于工伤死亡的特殊情形
时间:2023-06-10 09:50:27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毕业于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的胡新宇2005年来到深圳华为公司从事研发工作。他的日常作息习惯从此改变:晚上10时,坐上公司班车,颠簸到家已过11时,第二天早上7时准时起床上班。2006年4月初开始,胡新宇所在的部门开始进行一个封闭研发的项目,内容被严格保密。这个项目开始后,胡新宇开始经常在公司过夜,甚至长时间在实验室的地上依靠一个睡垫打地铺,加班时间最长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第二天依然按正常时间上班。4月28日,胡新宇身体开始极度不适,他请了假去医院就诊,5月28日晚,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25岁的胡新宇因病毒性脑炎被诊断死亡。

劳动法律师点评:

胡新宇事件凸显我国过劳死立法之不足。过劳死往往具备工伤认定的一个或多个特征,应该将其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对此,劳动合同法试图围绕着书面合同从三个方面来加强加班管理。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其次,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围绕着书面来进行,将劳动定额纳入规章制度、将工时休假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离职。最后,重申要加强监察的力度。然而,这三方面的措施似乎依然难以防范自愿加班。胡新宇既没有被强迫也很难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变相强迫;当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围绕着书面来进行时,更让自愿加班如鱼得水。为什么人们只将书面合同视为合同,通过双方实际履行的现实关系其实也体现了一种合意,也是合同内容,无论是用自愿还是非自愿形式形成。这是一种以默示条款或事实行为形成的合同关系。法律只有关注这种默示条款或事实行为并对其加以规范,才可能治理因自愿加班而产生的顽症。

全文7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书面合同 最新知识
针对过劳死应属于工伤死亡的特殊情形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过劳死应属于工伤死亡的特殊情形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